合格標示(如附件九)記載項目除製卡機關名稱、編號、條碼外,並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容器規格。
(二)容器實重(含閥)。
(三)出廠耐壓試驗日期。
(四)定期檢驗日期。
(五)下次檢驗期限。
(六)檢驗場代號。
(七)容器號碼。
合格標示應於完成定期檢驗作業程序,經判定合格後,始可製作。
第10點
檢驗場應於檢驗合格容器之護圈內側附加合格標示,合格標示之資料應依據原容器瓶肩或護圈上之標示據實登載,其瓶肩或護圈標示模糊不清者,參考原合格標示登載資料製作合格標示,於檢驗合格之容器上補行打刻鋼印。
送驗容器合格標示漏失者,需檢附經消防機關核發之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標示滅失證明書(如附件十),檢驗場始得受理檢驗;其容器基本資料無可查考者,須每年檢驗一次,檢驗場應予列入紀錄供消防機關查核。
--103年12月5日修正前條文--
檢驗場應於檢驗合格容器之護圈內側附加合格標示,合格標示之資料應依據原容器瓶肩上之標示據實登載,其瓶肩標示模糊不清者,參考原合格標示登載資料,於檢驗合格之容器上補行打刻鋼印。
送驗容器合格標示漏失者,需檢附經消防機關核發之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標示滅失證明書(如附件十),檢驗場始得受理檢驗;其容器基本資料無可查考者,須每年檢驗一次,檢驗場應予列入紀錄供消防機關查核。
第11點
檢驗場應將屆期待驗之容器與檢驗合格、不合格之容器,分別放置。不合格容器應於瓶身黏貼不合格標示表(如附件十一),並依規定壓毀。
檢驗不合格之容器,檢驗場應確實填寫壓毀紀錄表(如附件十二),並於檢驗後一週內,完成壓毀工作;容器壓毀時,應先抽取殘氣。
檢驗場受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委託處理之作廢容器,應先抽取殘氣並壓毀。
檢驗場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翌月之不合格及作廢容器預定壓毀日期,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派員監毀,同時副知本部,並應製作不合格及作廢容器清冊供消防機關查核。
--103年12月5日修正前條文--
檢驗場應將屆期待驗之容器與檢驗合格、不合格之容器,分別放置。不合格容器應於瓶身黏貼不合格標示表(如附件十一),並依規定壓毀。
檢驗不合格之容器,檢驗場應確實填寫壓毀紀錄表(如附件十二),並於檢驗後一週內,完成壓毀工作;容器壓毀時,應先抽取殘氣。
檢驗場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翌月之不合格容器預定壓毀日期,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派員監毀,同時副知本部,並應製作不合格容器清冊供消防機關查核。
第12點
檢驗場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容器定期檢驗相關資料,應以電腦作業,定期檢驗資訊系統至少提供可稽核之介面(如功能選單、下拉式功能表等)及文書處理軟體(如記事本、WORD等)可讀取相關檢驗紀錄檔案。
(二)耐壓膨脹試驗及重量檢查紀錄應以電腦自動登錄。
(三)依容器定期檢驗作業基準規定執行檢驗。
(四)文件管制作業。
(五)確實記錄容器定期檢驗結果並保存紀錄至少六年。
(六)管制合格標示並記錄每日使用情形,以憑下次預購合格標示之用。
(七)每日進行檢驗工作前,應確認本要點
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各項檢驗設施保持正常運作,有故障時,應立即書面傳真通報當地消防機關及本部備查。
(八)每日應依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檢驗設施檢查紀錄表(如附表一)進行自主檢查,檢查紀錄表應保存一年以上。
(九)每年應依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檢驗及安全設施定期維護紀錄表(如附表二)維護保養容器檢驗設施並校正定期檢驗器具,隨時保持設施堪用狀態,維護保養紀錄應保存三年以上。
(十)檢驗合格之容器應張貼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十一)定期辦理容器檢驗員教育訓練。
(十二)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日報表(如附件十三)應於翌日十七時前以檢驗場網路申報系統完成申報。
(十三)停工時,應向本部報備,並繳回未使用之合格標示;復工時,應重行申請認可。
(十四)經依
消防法處以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者,應繳回未使用之合格標示,並應於複查合格後,始得營業。
(十五)容器檢驗員、容器基本檢驗設施異動時,應於異動日起十五日內報請本部及當地消防機關備查。
(十六)第一次外觀檢查前,應以條碼讀取器登載合格標示之卡號及容器基本檢驗資料,拆卸之標示卡應保存一個月。
第13點
當地消防機關每月應督導考核轄區之檢驗場至少一次。
第14點
檢驗場有違規情形者,應減發其次月合格標示之核定量,且不核予次月加班容器檢驗量,其減發次月合格標示規定如下,如另有違反消防法第
十五條者,並依消防法第
四十二條處分:
(一)減發原合格標示核定量二分之一:
1.合格標示內容故意登載不實。
2.容器未依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檢驗即判定合格。
3.使用偽造合格標示。
4.未依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銷毀不合格容器。
5.認可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未申請變更。
6.檢驗設施數量不符規定。
7.每日開工前未確認各項檢驗設施正常運作或故障未依規定通報。
8.合格標示擅自流通。
9.使用過之容器閥再回裝容器。
(二)減發合格標示核定量三分之一:
1.合格標示或其資料管理不當。
2.定期檢驗資料記錄不實或未依規定保存定期檢驗資料。
3.未提供可稽核查詢定期檢驗紀錄資料之資訊介面或文書處理軟體。
4.監控系統未保持連線及紀錄且可歸責於檢驗場。
5.未依規定辦理容器檢驗員教育訓練。
6.合格標示因人為疏失致登載不實。
7.不合格容器未填寫不合格表或填寫不實。
8.未依限辦理不合格容器銷毀。
9.未依規定辦理定期檢驗器具校正或校正不準確。
10.未依限將翌月之不合格容器預定壓毀日期、時間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派員監毀並副知本部,或執行壓毀時未製作不合格容器清冊供消防人員稽查。
11.未依限以網路申報系統申報定期檢驗日報表。
12.容器檢驗員、容器基本檢驗設施異動時,未依限通報本部及當地消防機關備查。
13.定期檢驗器具項目數量少於原經認可數量。
14.定期檢驗標準作業程序文件不符規定。
15.容器瓶肩或護圈資料模糊不清,未補行打刻,使其易於辨識。
16.合格標示未依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雕刻。
17.容器未依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規定以紅漆標示容器內容物名稱。
--103年12月5日修正前條文--
檢驗場有違規情形者,除依消防法第
四十二條處分外,並應減發其次月合格標示之核定量,且不核予次月加班容器檢驗量,其規定如下:
(一)減發原合格標示核定量二分之一:
1‧合格標示內容故意登載不實。
2‧容器未依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循序完成檢驗即判定合格。
3‧使用偽造合格標示。
4‧未依規定銷毀不合格容器且回流消費者使用。
5‧認可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未申請變更。
6‧檢驗設施數量不符規定。
7‧每日開工前未確認各項檢驗設施正常運作或故障未依規定通報。
8‧合格標示擅自流通。
9‧使用過之容器閥再回裝容器。
(二)減發合格標示核定量三分之一:
1‧合格標示資料管理不當。
2‧未依規定記錄及保存定期檢驗資料。
3‧未提供可稽核查詢定期檢驗紀錄資料之資訊介面或文書處理軟體。
4‧監控系統未保持連線及紀錄且可歸責於檢驗場。
5‧未依規定辦理容器檢驗員教育訓練。
6‧合格標示因人為疏失致登載不實。
7‧不合格容器未填寫不合格表或填寫不實。
8‧未依限辦理不合格容器銷毀。
9‧未依規定辦理定期檢驗器具校正或校正不準確。
10‧未依限將翌月之不合格容器預定壓毀日期、時間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派員監毀並副知本部,或執行壓毀時未製作不合格容器清冊供消防人員稽查。
11‧未依限以網路申報系統申報定期檢驗日報表。
12‧容器檢驗員、容器基本檢驗設施異動時,未依限通報本部及當地消防機關備查。
13‧定期檢驗器具項目數量少於原經認可數量。
14‧定期檢驗標準作業程序文件不符規定。
15‧容器瓶肩資料模糊不清,未補行打刻,使其易於辨識。
16‧不合格容器未依規定壓毀。
第15點
檢驗場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為阻止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其立即停止檢驗工作,並提報改善計畫,經審(檢)查合格後,始得續行檢驗:
(一)檢驗設施因火災或爆炸導致人員傷亡者。
(二)檢驗設施損壞導致無法正常進行檢驗工作者。
第16點
認可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延展,本部得會同本部公告之專業機構及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等相關機關(構)至現場查核:
(一)檢驗場內部設施位置圖。
(二)容器定期檢驗標準作業流程圖。
(三)容器定期檢驗器具清冊。
(四)容器定期檢驗器具校正證明文件。
(五)容器定期檢驗作業方式文件。
(六)人事組織及品質管理文件。
(七)容器定期檢驗技術訓練程序及教材。
(八)容器檢驗員學經歷及專長清冊、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九)容器檢驗檢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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